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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

发布时间: 2017-08-15 10:54:52

来源: 中国房地产网

分类: 国内动态


  简化手续实行投资项目“一码制”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基本程序、审查效力、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具有强化投资项目在线办理、最大限度简化企业备案手续、实行投资项目“一码制”、最大程度体现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和对企业投资项目评估委托、评估时限、评估要求规定明确的五大特点。

  据介绍,《管理办法》是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深度解读和延伸,是黑龙江省规范和引导企业投资活动的首个规范性文件,也是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为指导性文件,在转变审批部门投资管理职能、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网上全程可查询项目核准情况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所提及的项目,是指黑龙江省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其中,对关系国家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管理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监管。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由项目单位委托相关机构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核准最长延期40天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针对项目情况复杂或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可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另外,取得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如发生建设地点变更、投资或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形时,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核准项目未开工只延期一次

  《管理办法》规定,在黑龙江省投资建设的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延期开工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出具相应文件。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项目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建另有规定的除外)。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项目虚假报备将被重罚

  针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或未按照核准手续建设的,由核准机关 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对企业处以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补办相关手续。

  针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 lium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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