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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不动产注销登记前无法收回证书应公告

发布时间: 2018-09-16 16:06:52

来源: 东北网

分类: 本地楼市


  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持已经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办理注销登记。

  生活报9月15日讯 14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市制定并印发了《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

  按照《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持已经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办理注销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在要求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前,对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可以提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报刊上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规定》指出,对已被依法查封的不动产,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查封机关,在查封机关出具解封手续或者查封失效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对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明确解决债权债务方式,并经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放弃或者申请注销抵押权的相关材料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对存在异议登记的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该权利已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

责任编辑: zhang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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