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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到手,房贷却要照付,开发商的错误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 2019-03-01 10:25:57

来源: 新京报

分类: 国内动态


房子都不是自己的,却被要求还完房贷,否则就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记录。这样的咄咄怪事,却是河北献县19户家庭的真实遭遇。

  据媒体报道,2017年初,献县女子郭路情为了让孩子在县城上学,看中了福源国际小区的现房。3月份交了首付款、签了购房合同并对余款办理了银行贷款,从次月起即按约还贷。原本约定6月交房,却因开发商曾将19套房产借予他人做借款担保之用,房子之后被法院查封、拍卖,不但至今没收到房,还不能重新贷款购房。与他们一样遭遇的共19户。

  对此,银行方面建议他们继续还贷,否则会带来二次伤害,对个人征信有影响。但他们不能接受,“房子不是自己的,房贷又为谁而还呢?”

  “房子不是自己的,房贷又为谁而还呢?”这番疑问,也是公众不解的地方。无论是依约履行合同,还是因违约而使征信受影响,都是建立在购房合同有效的基础上。

  如果所购房子压根就不存在,或是开发商在没有处理权的情况下仍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从法律层面讲,那就会因为合同标的不存在或者出卖人没有相应的权利能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而买卖合同一旦无效,为买房而产生的贷款合同自然也就丧失了合法基础,贷款合同当然应当无效。

  合同无效的后果,应当是开发商返还客户所交的首付款和银行转给的贷款,并对不当占用给客户和银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明明合同无效,还像合同有效那样,让客户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明明房屋买不成,还照样让客户给开发商付款、对银行承担还款责任,显然站不住脚。

  据报道,早在2016年11月,此处96套房产就因用作他人借款担保被当地法院查封,法院方面还于2017年2月向开发商送达了房产评估报告。开发商提出执行异议后,沧州(楼盘)中院于次月予以驳回。2017年8月,郭路情以开发商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实上,涉事开发商擅自处分法院查封财产,本就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银行方面也有过失,在与郭路情等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前,应当确认、核实网签合同的购房人与申请贷款人一致——明明相关房屋的网签合同是别人,与申请贷款的买受人不一致,仍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其过失无法撇清。

  无论如何,开发商、银行或网签审核人员等环节出的问题,不能让无辜的客户为之买单。

  眼下,当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政府部门也成立专项小组调查协调此事,该处房屋销售及拍卖暂时停止。也只有在彻底调查清楚,并确定究竟是担保行为有效还是买卖行为有效后,才宜继续处理。在此过程中,显然应保障那些利益受损的客户的权益,别让他们成了冤大头还得背上“失信”的锅。


责任编辑: chen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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