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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保证住宅用地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

发布时间: 2018-07-24 11:12:16

来源: 哈尔滨资讯

分类: 行业动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日前出台。依据《意见》,我省将鼎力处置闲置土地,认真落实建立用地开、完工申报制度,保证住宅用地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开工、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完工,避免土地闲置。

依据《意见》,项目建立用地应当契合土地运用规范请求,不得超规范设计和批准用地;扩建工程项目需申请新用地的,应当将原有和申请新用空中积一并归入规范审核。开发区的设立、扩区或调区,应当契合土天时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开发区应当合理肯定主导产业和用地功用分区,区内消费性用地不应低于70%;新建工业项目应当向开发区集中,开发区要集中建立工业规范厂房对外转让、出租;对投资额小于2000万元或用空中积在0.5公顷以下的普通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集中布置在工业规范厂房中。

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将闲置土地清算处置归入日常管理,树立源头预防、日常监测、及时处置的工作机制。因政府缘由形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开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处或规划条件、布置暂时运用、等价置换、协议有偿收回等途径及时处置、充沛应用。因土地运用者缘由形成的土地闲置,超越商定时间未开工开发满一年的,依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开工开发满两年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则或合同商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收回土地运用权。

我省将实行土地供给全过程监管。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应当展开土地出让合同实行状况检查,对建立项目用地批后土地出让金交纳、开工完工状况、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土地出让合同商定内容的实行状况停止检查,发现违规违约问题,及时纠正,严禁囤地、炒地和闲置土地。超越土地运用合同规则的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且未开工建立用地总面积已超越近五年年均供地量的市(地)、县(市),要暂停新增建立用地供给。

责任编辑: ji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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