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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丨经济机构不得收取租金差价

发布时间: 2020-12-14 09:20:16

来源: 观点地产网

分类: 国内动态


南京:经纪机构不赚取租金差价 企业不得诱导强迫使用“租金贷”


12月12日,南京市房产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京营管部、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市委网信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

获悉,《通知》从机构登记和开业、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服务收费、房屋安全、租金收付、行业自律、部门联合监管等八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具体包括,在宁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其中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其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或“房屋租赁”,可不再变更。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向房产管理部门获取主体资格需验信息。相关从业人员承接租赁业务前,应当核对委托人和房屋产权信息。

要落实房源真实性管理。对外出租、受托租房屋的相关主体,应对其房源信息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应通过数据接口、房源核验码等方式向房产管理部门获取房源需验信息,对发布房源的房屋权属进行核验。

要规范使用租赁合同,实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规范租赁机构收费,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收取续约合同佣金。

《通知》指出,成套出租房中除非亲属关系人员共同居住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不得低于15平方米。要施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以代理经租和转租方式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机构,应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住房租赁企业等相关主体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隐瞒、欺骗或强迫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监管。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商业银行开展住房租赁金融业务;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负责查处所监管的江苏境内商业银行开展“租金贷”业务中的违规行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等违规提供“租金贷”行为进行规范。

参考价格:价格待定

楼盘地址: 群力第六道与青山路交汇处

楼盘电话:400-818-0066 转 069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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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zhang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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